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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作专题报告:地方债与地方融资平台

发布时间:2016-02-02 16: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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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

我利用30分钟的时间,就本人对地方债和地方融资平台的研究认识做个汇报,请各位批评指正。同时,也借这个机会来和各位交流,共同探讨这个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一、我国地方隐性负债的实际情况

(一)地方隐性负债规模迅速扩张。从现行的相关法规方面来看,我国现代的预算法的具体规定是除国务院特别批准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债和打赤字。这是预算法正式颁布到现在没有改变的。但是,现实中我国的地方的隐性负债由来已久,数量现在称得上是天文数字。近两年,我们进入了世界经济发生金融危机冲击的政策扩张期,地方的债务规模又迅速地扩张,在2009年年末,其规模约为6万亿以上。最近有美国的专家估计,认为地方的债务规模已达到11万亿以上。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研究群体或研究者能报出精确数据。有消息称,银监会所掌握的地方债务数据,在前面所提到数据的高线及低线之间。

(二)我国有了正式的地方债。2009年以后,有一个相当重要的进展,就是中国终于有了正式的地方债,我认为在制度建设方面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这个地方债是国务院特别予以同意、批准的,使正式的地方债在中国登堂入室了。2009年和今年两个年度,每个年度在预算里面是由省级政府牵头并具体体现在省级预算里,各有2000亿的地方债,并要接受全套省级预算的约束,要在透明的情况下,安排相应资金的还本付息,以及附带了由财政部代理发行的条件。作为一个研究者。我认为它实际上引入了中国政府对地方债的隐性担保。

(三)融资平台负债是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主要部分。如前面所说,以万亿数量级来计算的地方实际举借的债务中间,融资平台实际形成的债务的主要部分。全国至少有7000家到8000家的地方融资平台,据有的研究者估计,其中70%是县级的融资平台。这种融资平台是在预算法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举债,而要取得特批的情况下组建的。地方政府为贯彻自身的发展战略,应对数额巨大的筹资需要的情况下,注册成立公司法人并以法人的身份或者发行公司债、项目债,或者从银行取得贷款,形成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巨大的债务。这样的债务平台,在除省、市级,也包括像长兴这样的沿海发达地区的县级,在一些融资平台的具体形式下,其操作形式还是比较规范的。但如果对这种隐性债再做一个全面分析,就是除了融资平台的隐性之外,地方债越靠近极端越有一些不规范的形式。

二、地方隐性债的主要成因

(一)省以下分税制不到位,地方税体系迟迟未成型,地方收入紧张。我国1994年实行的财税分税制改革,虽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确实了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的框架,但是运行到今天,省以下的分税制实际上没有到位。同时,地方收入相当紧张,在经济社会转轨发展过程中间,现实生活不断地在提出,在强化通过有偿方式筹资资金的现实需要。既然地方税体系不能提供这种资金,那么很多地方政府就考虑能否通过借贷的方式,通过融资平台操作的方式来融资。

(二)转轨与发展进程不断强化地方"有偿"筹资的现实需要,但制度建设在混沌状态中未得规范推进,"潜规则"强制替代"明规则"

(三)GDP考核使地方短期行为动因,加大了隐性举债的力度。在现实生活里,GDP考核的压力仍然是非常明显的,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实际上不可避免的你追我赶的一种竞争。现在的考核压力实际上还在某种程度上是地方的短期行为形成它的驱动力,加大了隐性举债的力度。地方政府的很多的发展战略要得到贯彻就必须解决怎么样筹得发展资金的问题。

(四)中央部门、地方高端"达标"压力,也是促增地方隐性债的力量之一。中央一些部门的,实际上带有指令性的要求,对地方要做到部门考核的达标。在某些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它这个压力是非常沉重的。比如省级,也包括市管县,就要求县乡必须达标,来解决部门的和高端的这种达标的压力就要用各种途径来举借资金,一直借到高利贷,否则一票否决,乌纱帽要拿掉,这对于官员来说就形成了硬约束。这也是促进地方隐性债务的具体的原因之一。

三、不地方隐性债存在透明、不规范的分散风险的积累与"救火"的代价

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国有6-11万亿规模的地方隐性负债,它的风险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总而言之,地方隐性负债的风险主要在于它不透明,不规范。即使风险是分散地存在着,但在不透明状态的积累下,一旦有些什么事情像导火索一样触动,就需要救火式的危机,这种救火的代价往往是非常巨大的。一个是规范的发展,一个是非规范的潜规则强制替代明规则,一旦风险发生了,它的化解风险的机制有重大的不同,社会代价也有明显的高低之别。

四、地方隐性债的总量估计和当前风险度的看法

例如取地方隐性债的数量界限为8万亿左右,其大概相当于现在年度GDP20%多一些。我们国家现在公共部门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名义指标接近20%,这已经包括了之前所说的登堂入室的2000亿的地方债,那么再加上这20%的地方隐性负债,那么就到了45%左右。国外机构也指出,中国还存在另外一些公共部门隐性负债,比如政策性金融机构,它发行的金融债其实是准国债,把这些因素加起来,约有40%50%。我们首先可以形成一个基本判断,这样的一个公共部门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它明显是在欧盟的60%的预警线之内的。而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欧盟的这条线早已经失守,欧盟它自己各个成员国现在平均起来的公共部门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是88%,如果做一个横向比较,可以比较客观地讲,中国的风险度是在可供范围之内的。虽然有这样一个评价,但是我们不能够放松对这个事情的关注和相关的追踪的考察,因为中国毕竟是一个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的一个经济体,我们在这样的二三十年的时间里迅速地把公共部门债务余额从原来很低的水平跃升到了现在的实际的50%左右,应该是注意到我们后面,可以放松大胆来用的公共部门举债的空间已经明显收窄了,我们要特别珍惜运用这种发债空间,同时我们要认真地考虑,明显存在着的不规范的地方债,它到底怎么样在今后防范它的风险,而同时来发挥它的正面效应。

五、对地方隐性债务的相关哲理思考

从中国往前看,从中长期看,我认为还是应该明确提出一个赌不如输的哲学认识,这就是要援引大禹治水的那个古老智慧。这个古老智慧是说如果你要真正因势利导地解决问题,一定要注意赌不如输这样的一个,它反映着客观规律的基本方略,这对当前认识地方隐性负债问题有非常明显的启发。

六、因势利导,防范风险,着眼全局统筹发展、制度配套,渐进走向"阳光融资"

我认为要在中长期赌不如输的这样一个哲理层面,具体落实到因势利导、防范风险和着眼全局、统筹发展的一套制度建设上,以这种制度建设来配套,有步骤地在中国渐进改革已经形成路径依赖的情况下,一步一步地走向阳光融资状态。

七、规范地方隐性债要务"治存量,开前门,关后门,修围墙"

(一)地方政府要充分重视已形成的地方隐性负债的余额,逐步消化负债治存量,提高规则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可行性,及早防范风险。从更长远的发展来看,规范的地方债规模今后应该逐步提升,要形成一个所谓有权威的这种评级的机构,为地方政府举债的具体的行为提供一些评判;(二)从今后在长治久安的角度来看,是依靠越来越安全、周到、规范性强,能够最大限度去追求公众利益的制度,这些制度要素是在中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中间和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紧密相关的最值得看中的所谓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三)在需要一个规范制度的同时要有一个应急机制、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特殊程序;(四)在肯定地方负债的正面效应的同时,让它走向阳光融资状态,让它的正面效应最大化,而避免它的负面效应,约束它可能的潜在的风险。

八、以规范的地方公债、市政债,置换、替代隐性债,加强制度规范、程序约束、公众监督

制度规范,制度建设,程序约束,公众监督对规范地方债的意义非常重大。简而言之,基本的思路是置换替代现在大量存在的隐性债,逐渐通过制度建设把规范程度、程序约束、公众监督的机制建设得越来越丰满,越来越到位。通过控制地方不规范的隐性负债的增长的速度,同时再做好"治存量,开前门,关后门,修围墙"这样的要领上的制度建设、相关的管理操作,就可以完全可以避免出现比较大的风险。

九、相关动向和信息

财政部门认为在地方隐性负债的管理方面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和促进一些基本共识。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现在已经形成的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虽然有一些是当地政府或人大的所谓的担保,但如果在操作中出现资金链断裂而产生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这种担保无效。因为以政府的身份来给注册为法人的融资平台做担保,都应该认为无效;二是现在实际的法律框架已经把这种公司、法人的举借债务放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之下,并在之后纳入全套的金融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机构也要承担对这种以公司注册的融资平台运行风险的监管。

十、创新与监管的辩证法

(一)我们要承认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融资机制的制度化建设的创新价值,这种以潜规则强制替代明规则而发动起来的变化包含着很多值得注重的创新因素。

(二)监管勿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要在以后在监管的过程中间,逐渐提高监管的全覆盖和严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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