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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新型金融机构要坚持质量为先

发布时间:2015-10-21 15: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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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金融机构要坚持质量为先
    四年前,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受到各方好评,四年多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心,银监会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银行业、社会资本踊跃参与,使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一季度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52家,其中开业448家,筹建104家,东部占40%,中西部占60%。在已开业的44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村镇银行400家,占89%;贷款公司9家,占2%;农村资金互助社39家,占9%。已经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3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33亿元,83.4%的贷款均投向了农户和小企业,整体加权资本充足率30.5%,不良贷款率0.12%。总体上运行健康平稳,处于风险可控范围。
    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市场准入政策,目的就是要建立城市资本回流农村的渠道,建立农村资金留在农村的渠道,以此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切实加强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当前和今后,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要坚持质量为先,重点把握好八个方面。
    第一、市场定位上要重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根本目的是要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管是城市资本还是农村资本,不管是投资入股还是开业运作都要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为己任,要始终坚持支农的思想定位,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原则,面向三农,面向社区,不断探索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模式,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特别要注意的是,客户的前期定位不能高,也不能太大,产品体系要符合当地的需求。今后银监会将加大村镇银行市场定位和监管,防止借支三农之名,抢市场之实。
    第二、结构类型上要优先发展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微型金融机构的难点在于与当地经济契合度的建设,在于机构本身的稳健经营理念与专业化的建设。四年多的培育经验表明,村镇银行是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生命力最强的机构,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是商业银行,能够在短期内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科技支撑以及后续的培训等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新组建机构较快的拓展涉农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为此在机构的培育上银监会将重点支持村镇银行的发展。
    第三、区域分布上要优先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不发达县域倾斜。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少,服务满意程度比较低,引导各界资本到这类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带来资金,也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对激活当地的金融市场,改善当地的金融服务有重要的作用。今后要始终坚持布局合理,适度竞争,增强活力和改进服务的目标,重点向中西部欠发达、不发达县域倾斜,同时要兼顾政策导向和商业问题,进一步加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挂钩,促进优化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
    第四、培育进度上要坚持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金融是把双刃剑,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搞的好就会支持推动农村金融发展,搞的不好就会危及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危及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历史上我们有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惨痛教训,前段时间个别国家也发生了农村金融微贷机构的危机,我国改革发展的今天决不允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发展事业再出现问题。我们一定要继续坚持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切实加强对农村金融资源和结构总量的把握,密切关注农村金融市场机构布局的合理性,不冒进,不搞运动,成熟一家,培育一家,组建一家。
    第五、培育方式上要优先支持批量化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模小、地域分散,管理成本和营运成本都比较高,而机构自身要实现商业可持续,否则支持服务三农就无从谈起。实践证明批量化组建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实现标准化、专业化管理,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风险控制,有利于放大创新效益,要通过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使银行加快探索批量化组建的有效模式。
    第六、在经营机制上要重点发挥法人机构的独立自主权。要处理好发起人与新型金融机构自主权的关系,微型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贴近市场,决策链条短,为此总发起人要切实承担发起人的职责,在风险管理、清算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指导和支持;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尊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不能将其等同于分支机构管理,更不能将其作为规避监管政策,实施监管套利的通道和载体。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和运营初期,发起人给予一定程度的物质和智力支持乃至紧密性的指导这是必要的,在机构步入正道,自我管理加强以后,发起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把重点放在经营方向上的指导和风险的控制上,充分合理授权,包括人权、事权、财权,并推动建立适合小法人机构合理的考核发展的机制,否则将会扼杀这类机构的先天优势。
    第七、风险防控上要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以资本金监管为核心,加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及时纠正各类不审慎、不理性的经营行为;要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监管,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对摔大款,摔票据,摔理财产品,规避金融监管和利益输送的行为,要迅速反应,果断处置,连续追究责任,确保不出现大的金融问题;要强化对贷款对象,贷款集中度的监管,鼓励创新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确保资金用于三农,支持三农。
    第八、政策扶持上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缺失的不足,既有金融面的问题,也有经济面的问题,主要还是在于经济面,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投资收益相对较低,多数的资本倾向于向东部经济发达的县市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意主动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解决这个问题要靠政策引导,不能靠强制,要完善重要财税、货币等支持政策,并且长期化合理化引导资本运行,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在信用环境建设、资金奖励、办公用房等多方面提供支持,逐渐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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